《保定市支持科技服務機構的政策措施》
實施細則
保市政科字〔2019〕10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育、認定工作進程,推動全市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保定市支持“千企轉型”若干政策措施》(〔2019〕-23)和《保定市支持科技服務機構的政策措施》,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科技管理部門依據《保定市支持科技服務機構的政策措施》對各類科技服務機構開展相關服務活動進行規范并給予支持。
第三條 支持科技服務機構開展科技服務應遵循鼓勵參與、突出培育、公平公正、動態管理、注重效果的原則。
第四條 本細則及所依據的《保定市支持科技服務機構的政策措施》是科學技術管理部門指導、管理、監督和支持科技服務機構開展以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為主要內容的各項科技服務工作的基本遵循。
第二章 支持范圍
第五條 科技服務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相關法規;
2.設有專門為企業提供相應服務的部門,有與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專職人員和基礎條件,人員具有較強的服務意識和專業技能;
3.熟練掌握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和管理政策,準確理解省、市有關要求;
4.與一批熟悉高企政策的技術和財務專家、知識產權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保持密切合作關系;
5.具有合理的年度工作目標和可行的工作方案;
6.能夠完成市科技管理部門賦予的培育任務并愿意接受工作指導。
第六條 科技服務機構與接受其服務的本市企業簽訂委托服務協議,通過開展以下培育活動,幫助企業完成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工作的,應該按照《保定市支持科技服務的政策措施》及本細則給予支持:
1.向企業宣傳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2.幫助企業制定創建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實施方案;
3.幫助企業通過研發或聯合研發、受讓等方式獲取知識產權;
4.指導企業做好研發費用歸集,編制相關申報材料;
5.幫助企業做好網上申報工作;
6.解決企業在培育和申報過程中遇到的各類問題。
第七條 科技服務機構或其承辦主體必須是在市本級財政支持范圍內注冊的法人單位。
第八條 支持科技服務機構與外地機構開展服務合作。外地機構與非市本級財政支持范圍內的科技服務機構可以通過與本市相關機構合作的方式參與服務。
第三章 備案與管理
第九條 市科技管理部門對科技服務機構進入科技服務市場參與科技企業培育和發展工作無限制性條款。為便于科技管理部門掌握情況,有意愿按照《保定市支持科技服務機構的政策措施》和本細則規定通過服務獲得支持的科技服務機構,應當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保定市高新技術企業服務機構申報書》,權當備案。
科技服務機構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為加強和規范服務機構的管理,科技服務機構須做出依法依規開展服務活動的承諾并簽訂《科技服務中介機構服務承諾書》。
第四章 支持標準
第十一條 科技服務機構與企業簽訂服務協議,通過培育并最終幫助企業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每新認定一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5萬元支持,幫助有效期滿的高新技術企業重新通過認定的,給予2萬元支持。
科技服務機構年度完成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數量超過50家的,可按照每超過50家增加10萬元的標準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 科技服務機構與企業簽訂服務協議,通過培育并最終幫助企業通過科技小巨人企業認定的,每認定一家(含有效期滿后重新認定)科技小巨人企業給予5千元支持,具體支持標準由市科技局根據預算安排確定。
第十三條 科技服務機構按照市科技局要求,指導、幫助企業認定為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備案數量超過10家的,每認定備案1家給予500元支持;超過50家的,每認定備案1家給予800元支持;超過100家的,每認定備案1家給予1000元支持。一年內累計幫助企業認定備案數量少于10家的不予支持。
第五章 程序要求
第十四條 科技服務機構的科技企業培育發展服務活動,由市科技局根據其服務業績,以后補助的形式給予資金支持。
第十五條 科技服務機構的業績由市科技局根據各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協議或認定申請信息,對照上級科技管理部門公布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結果進行確認,并通過《科技服務經費支持告知書》反饋給服務機構。
科技服務機構幫助同一企業同年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其支持資金分別統計。
第十六條 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在有效期內被各級核查撤銷認定,或在有效期滿后未重新申報并通過認定和復審的,提供服務的科技服務機構的支持資金在下一年度予以核減,核減額度按照單項支持資金的50%計算。
第十七條 對市級重點科技服務機構,根據市科技局下達的任務合同書給予獎勵性后補助支持。
第十八條 支持科技服務機構的資金用于補償科技服務機構在培育和幫助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服務費用,包括培訓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差旅費、印刷費、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所需要的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和上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專項審計等。用于申報知識產權的代理費用和正常年審的費用除外。
第十九條 經接受服務的企業同意,有相應資質的科技服務機構可以為其代理知識產權和各種審計業務,也應當允許企業自主選擇知識產權代理和承擔年審的審計機構。
第二十條 科技服務機構幫助企業申報知識產權的費用由接受服務的企業承擔?萍挤⻊諜C構不得隨意提高收費標準和利用政策信息優勢任意增加企業申報知識產權的成本。允許科技服務機構主動減免相關知識產權代理費用。
第二十一條 新申報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所需要的專項審計費用超過3萬元的和重新申報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所需要的專項審計費用超過1萬元的,其超出部分由接受服務的企業承擔。
第二十二條 非本細則允許收取的費用,科技服務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要求企業先行墊付。企業自愿墊付的,由雙方共同提出申請,經市科技局確認企業的政策知情權后有效。
第二十三條 鼓勵科技服務機構服務雄安,幫助雄安新區范圍內的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按照雄安新區科技管理部門的政策執行。
第二十四條 幫助外地高新技術企業落地本市并成功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的,參照重新認定的額度給予支持。
第六章 運 行
第二十五條 鼓勵科技服務機構利用服務支持資金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和考察觀摩活動,以提升從業人員的服務意識和服務能力。
第二十六條 北京、天津、石家莊等外地科技服務機構與本地科技服務機構進行的服務合作須雙方自愿,并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具體合作內容由合作雙方約定。
第二十七條 科技服務機構主要依靠自身優質高效的服務和市場營銷能力拓展服務市場。企業有權自主選擇科技服務機構。
第二十八條 各級科技管理部門有責任應企業的要求向其推薦科技服務機構。對業績突出、企業認可度較高的科技服務機構,科技管理部門優先向企業推介,為其與受助企業建立服務關系牽線搭橋。
第二十九條 市科技局定期對各科技服務機構的服務情況進行總結講評,并根據省科技廳的通知要求,優先推薦省級重點服務機構。
第三十條 科技服務機構開展服務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采取不正當方式進行競爭,不得以科技管理部門的名義開展業務。
第三十一條 科技服務機構與接受服務的企業應當簽訂服務協議,服務協議就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相關要求。
第三十二條 鼓勵各縣(市、區)、高新區、經濟開發區自主制定支持科技服務機構和企業的政策措施。
第三十三條 支持科技服務機構服務企業是各級科技管理部門的共同職責。各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要重視依靠科技服務機構開展科技企業幫扶、培育活動,對服務機構提出的合理要求,應該提供必要的幫助,并主動為服務機構與企業牽線搭橋,不允許推諉、扯皮。要加強管理教育,強化工作人員的法紀意識,不允許利用職權和信息優勢接受服務機構的宴請、禮物、禮金和有價證券。
第三十四條 科技服務機構要依靠高水平、專業化的服務開展工作。不允許申報材料上造假,不允許向企業開空頭支票,不允許以回扣、返點等行為進行不正當競爭。不允許用非法手段拉關系,請客送禮,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送禮物、禮金和有價證券。
第七章 處 罰
第三十五條 科技服務機構在開展服務活動中出現違規、違紀行為,市科技局有權要求科技服務機構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和進行整改。對出現違規現象的服務項目,取消資金支持,違規服務項目的服務成本由該科技服務機構自行承擔。服務機構整改和追責不到位的,下一年度不再列入支持范圍。被列為市級重點服務機構的,取消重點服務機構資格。被列為省級重點服務機構的,報請省科技廳取消省級重點服務機構備案資格。涉及違法行為的,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對其進行查處。
第三十六條 科技服務機構之間的合作及科技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科技服務過程中出現爭議,應通過協商、仲裁或依法處理。給科技部門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情節嚴重的,不再列入支持范圍。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具體條款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