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字〔2019〕4號)精神,推進我市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通過優化科研管理機制,減少管理環節,提升管理效率,賦予科研人員更多的自主權,充分釋放創新活力,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促進重大科技成果轉化,推動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優化科研項目管理
(一)精簡科研項目申報程序
1.圍繞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需求和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以突破核心關鍵技術難題為抓手,聚焦重點技術領域,優化現有科技項目計劃數量,促進政策與科研項目緊密結合,建立高效科研項目管理體系,打造公正、公平、公開的市級科技計劃管理新機制。
2.科技主管部門每年度組織本市骨干企業、高校及科研院所探討科技創新發展需求方向,確定重點項目支持領域,形成項目申報指南并向全市發布。
3.項目申報指南發布后,通過多種方式、多種渠道使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及科研人員知曉,充分調動全社會科技創新資源,積極申報科研項目。
4.最大限度簡化放寬申報前置條件,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已有的相關信息,不再由申報單位重復提供。凡能夠通過公開渠道查詢的資質、信用等信息,申報單位不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市級科技計劃項目逐漸實行無紙化申報,最大程度降低項目申報成本。
5.除申報指南另有要求外,駐保高校、市級以上科研院所、市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中央駐保企業和科研院所、科技創新平臺、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直接申報,區級管理部門不再審核。
(二)簡化科研項目過程管理
1.項目負責人可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績效目標的前提下,根據項目進展情況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合作單位、項目參與人員和科研團隊,并報項目管理部門備案。
2.減少科研項目執行期間各類評估、檢查等活動。以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除重大項目定期開展檢查外,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對于所檢查的項目關鍵環節的評估以信息化手段為主,項目承擔單位只需按項目合同規定時間節點,上傳實施進度、資金支出等有關數據。
3.制定重點科研項目年度監督檢查工作計劃,明確監督檢查對象、內容、時間和方式等,可擇優委托項目管理服務機構開展檢查工作,原則上執行期內的項目每年檢查不超過1次。
4.持續優化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對項目承擔單位、服務機構、項目組織部門等單位按權限開放,進一步實現數據共享。
(三)改進科研項目驗收方式
簡化項目驗收程序,科研項目的財務和技術驗收同步進行。項目承擔單位可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結題財務審計,盡可能節約項目研究人員的時間和精力。
二、改革項目財務管理
(一)強化項目經費使用的可操作性
1.進一步簡化項目申報經費預算編制,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提供明細。
2.在科研項目經費總額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
3.科研項目直接費用中在已合并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科目的基礎上,試行將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科目合并,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科目合并,科研人員結合科研活動實際需要,編制預算并按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二)強化項目承擔單位的自主權
1.列入市級科技計劃的項目在實施期間,項目經費支出進度可由項目負責人自行掌握。后補助、獎勵補助等財政性項目資金,由承擔單位自主用于研發活動。
2.項目承擔單位聘用的科研財務人員發生的經費管理服務費用,可在相應科研項目勞務費或間接費中列支。
3.根據有關規定,允許項目承擔單位制定符合實際需要的科研經費內部報銷辦法,對科研活動產生的確實無法取得發票的費用,經審批據實報銷。
(三)注重項目實施過程的人性化管理
1.項目承擔單位因科研活動需要舉辦的會議,對邀請參加會議的國內外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員,可列支城市交通費、國際旅費等費用。
2.對市級科技計劃項目中試驗設備依賴程度低和實驗材料耗費少的基礎研究、軟件開發、集成電路設計、軟科學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項目,可適當提高間接經費比例。
三、健全人才激勵和評價機制
(一)完善評價體系和相關制度
1.科研項目申報中,不得設置填寫人才“帽子”等稱號欄目。不得將科研項目(基地、平臺)負責人、項目評審專家等作為榮譽稱號加以使用、宣傳。
2.清理科技人才評價“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問題。對科技評價中涉及簡單量化的做法進行清理,對政策文件、各類考核評價條件中涉及“四唯”的規定進行修改。進一步健全以創新質量和貢獻為導向的績效評價體系,減少人才評價頻次,對評價結果連續優秀的,實行一定期限免評制度。
(二)適當放大自主權
1.對全時全職承擔市級重大技術攻關、重大科技成果轉化或重大創新平臺任務的項目負責人,實行一項一策、清單式管理和年薪制。年薪所需經費允許在項目經費中列支并單獨核定,不納入項目承擔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
2.擴大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自主權。對于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托項目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允許合同雙方自主約定成果歸屬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項;合同未約定的,職務科技成果由項目承擔單位自主處置,允許賦予科研人員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
3.加強成果轉化激勵,允許轉制院所和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科研人員以“技術股+現金股”形式持有股權。
四、規范科研誠信和績效管理
(一)強化科研誠信管理
1.將科研項目誠信建設貫穿于科研項目指南制定、立項評審、過程管理、結題驗收和監督評估等科技計劃管理全過程。建立項目承擔單位、科研人員、評估評審專家和中介機構等所有項目參與主體信用記錄制度。加強科研項目查重工作,故意重復申報的責任主體將納入失信行為記錄,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失信單位申報市級科研項目資格。
2.項目申報書和任務書要設置具體的績效目標,項目立項評審應注重績效目標與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創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
(二)強化績效管理
1.科研項目績效評價結果應作為相關研發、管理人員和項目承擔單位業績考核的參考依據。對項目執行期滿取得自主知識產權、完成科技成果轉化、績效評價優秀的項目承擔單位,可擇優給予資金支持。
2.科研項目執行期間,對實施進度嚴重滯后或預計考核指標難以實現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及時予以調整,對無正當理由拒不調整的,視情況采取終止項目執行、追繳已撥資金、列入失信行為記錄等措施。
3.建立科研項目績效分類評價體系;A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類項目突出原創導向,以同行評議為主;社會公益性研究項目突出需求導向,以行業用戶和社會評價為主;應用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項目突出企業主體、市場導向,以用戶評價、第三方評價和市場績效為主。
(三)強化考核評價
1.對重大項目可開展關鍵點考核。實施進度嚴重滯后或難以達到預期績效目標的項目,應予以調整或取消后續支持。
2.重點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等可在驗收后進行兩年跟蹤評價,重點關注項目應用推廣以及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
3.科研項目績效評價原則上在項目驗收時一次性進行,依據任務書約定考核結果指標完成情況,對績效目標給出評價結果,無正當理由不得延遲驗收。
五、營造良好創新環境
(一)營造寬容的創新環境
1.科技計劃管理部門要建立科技創新活動盡職免責制度,在開展自由探索和顛覆性技術創新活動中,對已勤勉盡責、但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或不可預見原因導致難以完成預定目標的單位和負責人予以免責。
2.鼓勵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改革創新,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開展科技成果轉化,通過市場方式確定科技成果價格的,單位領導勤勉盡責、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3.落實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主體責任,依據國家、省、市科技改革創新政策,高校、科研院所要積極完善本單位科研、人事、財務、成果轉化、科研誠信等具體管理辦法。對落實改革政策到位、科技創新成效突出的,在申請市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核定績效工資總量、布局建設科技創新平臺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
(二)構建共享包容的制度體系
1.建立基本科研業務費激勵制度,大幅增加高等學;究蒲袠I務費,支持更多青年科技人員持續開展基礎性研究;允許高等學校從基本科研業務費中提取不超過30%作為獎勵經費,鼓勵科技人員圍繞產業技術需求開展原始創新,獎勵經費的使用范圍和標準由單位在績效工資總量內自主決定,并在單位內部公示。
2.建立科技報告制度,凡是財政資金支持、非涉密的市級科技計劃項目成果驗收前,應在遵守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及時提交科技報告,向社會公開,促進科技資源持續積累、開放共享。
3.完善科研項目監督、檢查、審計等信息共享平臺,對同一科研項目實行監督、檢查、審計結果互認。對科研活動的審計和財務檢查要尊重科研規律,減少審計檢查頻次,出現對相關政策理解不一致的,要及時與政策制定部門溝通并調查澄清。
本規定未盡事項參照國家和省出臺的相關辦法執行。各有關單位參照國家、省、市規定要求,增加或修改完善本單位相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