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設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規范保定市技術創新中心(以下簡稱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運行和管理,依據《河北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結合保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創新中心是技術創新的重要載體,是開展共性關鍵技術研發、技術集成、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技術服務、技術創新人才聚集培養、面向社會開放的技術創新平臺。
第三條 技術創新中心的主要任務是:開展重大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和先進技術集成,為產業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術、標準、工藝、裝備和新產品;實行開放服務,承接委托的技術研究、設計、試驗和成套技術服務業務;開展技術咨詢和技術培訓,推動技術擴散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聚集高層次技術人才,培養專業化技術人才;加強與重點實驗室等其他類型研發基地的協同聯動,開展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
第四條 技術創新中心主要依托我市行業、技術領域中科研實力雄厚、特色優勢明顯的重點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大中型企業建立。鼓勵市內外科研單位、高等院校與我市企事業單位聯合共建。
第五條 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堅持“統籌規劃、規范管理、增量提質、科學發展”的原則,實行擇優建設、績效評估、動態管理、有序進出的管理機制。
第六條 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運行、管理過程中,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保定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是全市技術創新中心規劃布局和宏觀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和落實國家、省有關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管理的政策和規章。
(二)制定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辦法,指導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和運行。
(三)組織技術創新中心建設任務驗收和管理與運行績效評估(以下簡稱績效評估)。
(四)審定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調整和撤銷。
第八條 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市、區)科技工作主管部門(單位)是技術創新中心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技術創新中心的規劃建設和重點培育,指導申請單位編制《保定市技術創新中心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和《保定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組織建設項目申報推薦。
(二)指導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和運行,協調解決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和發展中的問題,統籌資源支持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三)協助市科技局做好技術創新中心建設任務驗收、績效評估、動態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依托單位是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的實施主體和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牽頭研究編制《申請書》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技術創新中心的管理體制、工作體系、運行機制。
(二)為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和發展提供相應的人員、經費、設施、政策等保障。
(三)組建技術創新中心技術指導委員會,聘任技術指導委員會主任和成員。
(四)組建管理委員會,聘任技術創新中心主任,對技術創新中心主任年度工作進行考核。
(五)接受歸口管理部門和市科技局的管理和指導。
(六)代表技術創新中心對外履行法人義務,承擔法人責任。
第十條 共建單位是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和發展的協同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明確參加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的具體機構和人員。
(二)根據技術創新中心共建協議履行共建職責和義務,承擔和完成分工負責的工作任務。
(三)統籌單位的其他力量和資源,通過聯合科研、成果轉讓、咨詢服務、儀器設備共享等方式,支持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發展。
第三章 建 設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根據全市經濟發展和科技創新需求,發布技術創新中心年度申報工作通知。歸口管理部門根據通知要求組織和推薦本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單位進行申報。
第十二條 申請建設技術創新中心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托單位是在保定市境內注冊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技術機構等法人單位,在相關領域具有明顯技術優勢和影響力。
(二)依托單位是企業的,應是規模以上企業,建有相對獨立研發機構,上年度科技經費投入不少于150萬元。依托單位是高校、科研院所、技術機構的,須與市內1家以上企業聯合共建。
(三)依托單位應擁有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成果或專有技術,有產學研合作的基礎,具備組織和承擔科技創新項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經驗,能有效整合相關創新資源。
(四)依托單位應擁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良好信譽,能夠為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經費、儀器設備支持,能夠承擔建設和管理技術創新中心的責任。
(五)技術創新中心應擁有技術水平高、組織能力強的技術創新帶頭人和結構合理、創新能力強的研發團隊,固定人員不少于10人。
(六)具有滿足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發展需要的科研辦公場所、科研儀器設備、中間試驗和檢驗檢測能力。擁有科研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科研用房不低于500平方米。
(七)技術創新中心的名稱、研發方向、研發內容明確具體,建設發展目標科學合理,《實施方案》經過了專家論證。
(八)聯合共建技術創新中心的,依托單位與共建單位須簽訂共建協議,確定聯合共建的方式、人員、任務分工以及各自權利和義務等。其中,依托單位自身的科研條件、研發人員、科研項目、科技成果必須占到60%以上。
(九)歸口管理部門承諾為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三條 申請建設技術創新中心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報單位編寫、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由申報單位編制并聘請專家進行了論證、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認可的《實施方案》。申請單位應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申請書》《實施方案》和相關證明材料是市科技局組織立項評審和建設任務驗收的主要依據。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隨時受理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申請,每年分批次組織專家進行立項評審。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和年度建設計劃任務目標,擇優確定擬新建技術創新中心名單,報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審定后進行社會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技術創新中心,印發同意建設技術創新中心公文,技術創新中心進入建設期。
第十六條 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期為2年。建設期內,在歸口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下,依托單位按照建設運行實施方案,組織實施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工作。
第十七條 技術創新中心建設任務完成后,依托單位應提交驗收申請和建設任務完成情況總結報告,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組織專家根據建設運行實施方案進行建設任務驗收。
第十八條 通過建設任務驗收的技術創新中心,統一命名為“保定市××技術創新中心”,納入績效評估范圍,按照評估工作安排參加所在專業領域的評估。
第十九條 建設期內不能完成建設任務的,經申請同意,可給予不超過1年的建設延長期,期滿后再申請進行建設任務驗收。
第四章 運行和管理
第二十條 技術創新中心實行管理委員會管理下的主任負責制,建立人財物相對獨立的運行機制,充分發揮技術指導委員會指導咨詢作用。
第二十一條 技術創新中心須由依托單位、共建單位的人員組成管理委員會(無共建單位的由依托單位相關人員組成),明確工作職責,健全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審定技術創新中心的發展計劃、重大項目、經費預決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項,為技術創新中心規范建設、科學管理和持續發展提供決策支持和人財物等保障。
第二十二條 技術創新中心須設立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術機構、行業協會、上下游企業的技術經濟專家和技術創新中心負責人組成技術指導委員會,人數一般為5-9人,其中依托單位和共建單位的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技術指導委員會主任應由非依托單位、共建單位的有影響的專家擔任。技術指導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對技術創新中心的研發方向和研發內容、科研計劃和項目、知識產權管理和技術服務、重大學術活動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詢指導意見。
第二十三條 技術創新中心主任應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工作組織管理能力,每年在技術創新中心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主任的聘任與調整須經管理委員會研究、依托單位決定,報歸口管理部門和市科技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應賦予主任在技術創新中心內部崗位設置、科研活動組織、工作任務安排、人員調整、績效獎勵等方面的一定自主權。
第二十五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設立綜合管理辦公室,配備1-2名相對固定的專職工作人員,負責技術創新中心的公文處理、事務協調、運行管理、會議服務、資料收集、檔案管理等工作,協助主任處理技術創新中心日常運行管理的相關事項。
第二十六條 技術創新中心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為依托單位或共建單位明確到技術創新中心工作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二十七條 技術創新中心須建立健全內部工作機構,按照研發方向和重點任務設立研究開發室組,明確技術帶頭人和成員,加強科研儀器配備、研究開發課題組織、人才引進和培養,完善科研開發工作體系。
第二十八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制訂研發計劃、設立研發項目,組織開展自主創新、集成創新、消化吸收再創新等工作,突破行業、領域發展的共性關鍵技術和難題,提升科研開發綜合實力。
第二十九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建立開放運行的機制,強化產學研聯合創新和京津冀協同創新,積極開展委托科研、聯合科研、受托科研、學術技術交流和產學研對接活動。
第三十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建立和完善人才引進和培養機制,吸納集聚優秀研發人才,完善科技人員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薪酬制度和獎勵激勵機制,加強研發團隊建設。
第三十一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強化知識產權的創造、保護與運用。承擔技術創新中心科研開發項目發表的論文、專著等,應標注技術創新中心的名稱。
第三十二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對資產管理、經費使用、人員管理、科研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規章,加強內部運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 技術創新中心經費納入依托單位財務統一管理,設立專賬、獨立核算、?顚S。
第五章 考核評估與動態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科技局建立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發展年度報告制度。技術創新中心應在規定時間據實填報年度報表。
第三十五條 市科技局建立和實施技術創新中心績效評估制度,定期對技術創新中心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估,每2年為1個評估周期,每年評估若干領域的技術創新中心,并及時公告評估結果。
技術創新中心管理與運行績效評估辦法另行制訂印發。
第三十六條 績效評估的主要內容是:組織管理、研發條件、研發產出、轉化應用、開放協作等。
第三十七條 市科技局根據績效評估專家組對技術創新中心進行績效評估給出的評價分數,按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確定績效評估結果。
第三十八條 市科技局按照績效評估結果,對優秀、良好、合格檔次的技術創新中心給予差別性財政后補助經費獎勵。
第三十九條 評估為不合格檔次的技術創新中心,由依托單位在歸口管理部門指導下限期一年時間進行整改。整改到期后,由依托單位提出整改驗收申請,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整改驗收。
第四十條 技術創新中心確需變更名稱或調整共建單位的,須由依托單位提出申請、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經市科技局審核同意進行相應變更并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技術創新中心資格:
(一)延期一年建設仍不能完成建設任務通過驗收的;
(二)績效評價不合格且未通過整改驗收的;
(三)無故不參加評估的;
(四)嚴重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和不真實數據的;
(五)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受到重大處罰的;
(七)依托單位停產、破產,不能保障技術創新中心正常運行的。
第四十二條 現有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通過績效評估取得合格等次以上或績效評估不合格經整改合格的,更名為技術創新中心,納入技術創新中心管理序列。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解釋。有效期五年。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印發之日起施行。保定市科學技術局、保定市財政局、保定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保定市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辦法》(保市政科字[2016]29號)同時廢止。